发布日期:2024-10-04 20:01 点击次数: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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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见效。隨著取消遺產税,無須就該日或之後死亡的东谈主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赶赴世的东谈主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條例賦權民政治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东谈主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服務。新扶持服務的谈论是保险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众东谈主士的遺產受益东谈主的權益。
有關上述扶持服務的進一步資料,請按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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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隐匿的日历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廣義而言,「遺下」一詞示意「轉手」,即某东谈主因另一东谈主死一火而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須繳遺產税的財產:—
(1)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2)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及(3)死者於死亡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接管东谈主須負責有關遺產税項。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又名聯名物主在隐匿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示意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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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下列情形可獲豁免繳付遺產税:—
在香港之外所在的資產; 為香港的利益捐贈與任何認可慈善機構或捐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 如欲下載申請表格(惟有英文版块),請按這裡; 任何透過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因死者死亡而遺下的退休金、養老金、一筆過退休薪金或其他類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關的權利或資格); 由根據就死者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所得利益而構成的財產; 由根據《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公積金計劃支付的權益而構成的財產; 在死者死亡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死者以受託东谈主因素抓有而並不擁有任何實益權益的財產;及 如死者於 1994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死亡,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殮葬開支實額最多可獲得 $50,000 的豁免。复返頁首
婚配住所的寬免
稳妥下列情形的財產無須繳納遺產税:—
(1)緊接死者隐匿前,該財產是─ (a)死者所擁有及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及 (b)死者與妃耦的婚配住所;及(2)該財產是死者經遺囑贈與其妃耦,或該財產是以其他形貌遺下與妃耦、或為妃耦的利益而遺下的。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说起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妃耦,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隐匿後遺下給妃耦、或為妃耦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如欲下載申請表格,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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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的门径
除非遺產贬责官援用簡易看成處理遺產(时时有關遺產的價值不超逾 $150,000 並且全屬金錢(举例銀行入款))(詳情請參閱公法機構發出的「怎樣申請承辦遺產」小冊子),否則,死者親屬在申領遺囑認證書或遺產贬责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税證明書。若是遺產價值上流,或触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东谈主士的意見。
遺囑執行东谈主或遺產贬责东谈主須在死者死亡日历起計 6 個月內遞交下列其中一份文献,並一併繳納遺產税(如須繳税者),有關文献包括:—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如在死者死亡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献,是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形貌遞交。此外,以傳真形貌遞交的表格亦不接納。
請防卫,本局一概不接納以散頁体式遞交的誓章或呈報表,除非表格的每一頁均由宣誓 / 確認东谈主及監誓員簽署。
如欲下載上述表格,請按這裡。
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時須帶同下述文献及副本各一份:—(1)死一火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死亡的文献;(2)死者的因素證;(3)申請东谈主自己的因素證;(4)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献;及(5)遺囑(如有的話)。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东谈主或遺產贬责东谈主必須最初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东谈主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东谈主士均不應在死者死亡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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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或豁免遺產税證明書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贬责書,直至遺產税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东谈主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贬责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税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东谈主展期繳納有關税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税款。如遺產執行东谈主不明晰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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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如本署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發出繳付遺產税證明書或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举例:由於須追查死者生前的餽贈、当场皮或股票估值進行長時間的協商、或触及已故者生前的財產權益問題而引致延誤,如遺囑執行东谈主 / 遺產贬责东谈主能提供富足的保證(銀行保證書、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上市股票押存、銀行戶口轉帳付税等),可向遺產税署署長申請臨時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並可隨即進行申請辦理遺囑認證書,無須延誤。
如欲參考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上市股票押存或銀行保證書的樣本(惟有英文版块),請參閱以下樣本:
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 (UF4) 上市股票押存 (UF5) 銀行保證書 (UF8)复返頁首
發出評税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东谈主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东谈主或須繳税东谈主士發出評税證明書讲述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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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評税而建议上訴
任何东谈主士接獲評税後,可根據下列根由於該評税發出日历起計 3 個月內,向高级法院建议上訴:—
(1)該东谈主並非為須繳税的东谈主士;(2)該东谈主不容许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东谈主不容许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看成院進行。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历,而聆訊上訴的高级法院或地看成院亦不错上訴东谈主的經濟困難為根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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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天堂过时提交遺產申報誓章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献時或於死者死亡日历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如上述文献於死者死亡日历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过时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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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门径申報。除特別情況外,繼承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东谈主或申請东谈主只須在遺產税署填妥「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 表格第 63A 號),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申請东谈主會在 6 個星期內獲發一份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以及一封精采函件,明確奉告申請东谈主下一步須處理的事項。不過,這些簡化门径不適用於遺產触及地皮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来回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如欲下載 IRED 表格第 63A 號,請按這裡。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门径。申請东谈主應向遺產贬责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精采贬责該份遺產。不過,該等簡化门径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地皮權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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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税税率表
2005年7月15日 2006年2月11日 $7,500,000 - $100 -請防卫,遺產税率適用於遺產中的每一項目。現舉例說明如下:
資產 股票 銀行戶口 地皮物業 餽贈 遺產的基本價值$13,500,000 遺產按 15% 的税率計算應繳納的遺產税 = $2,025,000 (利息未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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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死亡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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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寬減
税例內有邊際寬減的計税看成,以幸免因遺產價值略為增加,遺產税就驟增的情況。邊際寬減設於遺產税率每個組別起點,凡稍高於起點的遺產齐會获得寬減。計算看成是將低一組別的税率乘以這個組別的遺產價值上限(即分別為 $7,500,000 、 $9,000,000 及 $10,500,000 ),再增加出之數的 100% 。以下例子說明不悯恻況的邊際寬減:—
例 1死一火日历: 2002 年 3 月 31 日如遺產價值 = $7,600,000寬減前的遺產税 = $7,600,000 的 5% = $380,000寬減後的遺產税 = $7,500,000 獲豁免 + ($7,600,000 - $7,500,000) 的 100% = $100,000寬減數額 = $280,000
例 2死一火日历: 2002 年 3 月 31 日如遺產價值 = $9,500,000寬減前的遺產税 = $9,500,000 的 10% = $950,000寬減後的遺產税 = $9,000,000 的 5% + ($9,500,000 - $9,000,000)的 100% = $950,000寬減數額 = $0
例 3死一火日历: 2002 年 3 月 31 日如遺產價值 = $11,000,000寬減前的遺產税 = $11,000,000 的 15% = $1,650,000寬減後的遺產税 = $10,500,000 的 10% + ($11,000,000 - $10,500,000)的100% = $1,550,000寬減數額 = $100,000
当今,三個遺產税率組別中,可享有邊際寬減的最高遺產價值分別為:
超逾 $7,500,000 但不超逾 $9,000,000 $7,894,736 超逾 $9,000,000 但不超逾 $10,500,000 $9,500,000 超逾 $10,500,000 $11,117,647复返頁首
短暫承繼的寬減
如在 5 年之內,任何租業、業務(非由公司經營的業務)、租業權益或業務權益因遺產繼承东谈主死一火而須要繳納第二次遺產税,則該租業或業務於第二次繳納的遺產税可按下列比率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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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任何东谈主士如私自處理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税署署長遞交有關遺產申報誓章 / 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形貌贬责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 $10,000 ,另加罰颠倒於死者遺下的沿途財產所應繳税款 3 倍的罰款。
就過渡期的遺產,私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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